香港致蓝天第二按揭计划,首付仅需三成

香港致蓝天第二按揭计划,首付仅需三成,

以下 是香港新楼盘致蓝天第二按揭计划条款:

[成交金额 30% 第二按揭]安排(由[经络按揭]安排)

买方可由[经络按揭]安排之财务机构/银行([安排之第二承按人])申请最高达成交金额之 30%  或物业估价(由安排之第二承按人决定)之 30% (以较低者為準)  之第二按揭([经络按揭第二按揭]),一按加二按总贷款额合共不超过成交金额之 80%  或物业估价之 80% (以较低者為準),经络按揭第二按揭最高贷款金额為港币 300 万元.经络按揭第二按揭及其申请⍿以下条款及条件规限月:

 

  1. 买方须先确定第一按揭银行同意经络按揭第二按揭之签立,并能出示足够文件证明第一按揭加经络按揭第二按揭及其它贷款之每月总还款额对其每月总入息之比率不超过香港金融管理局最新公佈之[供款与入息比率].
  2. 经络按揭第二按揭年期必须不长於第一按揭年期或 25 年,以较短年期為準.
  3. 经络按揭第二按揭首 2 年的年利率以安排之第二承按人选用之最优惠利率(P)减 1% (P-1%) 计算.其后的年利率则以最优惠利率(P)加 1% (P+1%)计算.P 為浮动利率,於本价单日期 P 為每年 5.25%.最终按揭利率以安排之第二

承按人审批结果而定,卖方并无就其作出,亦不得被视為就其作出任何不论明示或隐含之陈述,承诺或保证.

  1. 所有经络按揭第二按揭之文件必须由安排之第二承按人指定之律师行办理,并由买方负责有关费用.
  2. 买方如成功提取第二按揭贷款,须向安排之第二承按人支付手续费,金额等於第一按揭及经络按揭第二按揭的按揭贷款总额之 1%.
  3. 如买方於提取经络按揭第二按揭后 24 个月内提早清还全数第二按揭贷款额,须向安排之第二承按人支付罚款,其金额分别為:(i) 於第 1 至第 12个月期间提早清还全数经络按揭第二按揭贷款额,须缴付全数清还前之经络按揭

 

第二按揭贷款尚餘本金之 2%  或 (ii)  於第 13 至第24 个月期间提早还清经络按揭第二按揭贷款额,须缴付全数清还前之经络按揭第二按揭贷款尚餘本金之 1%.

 

买方於决定选择此安排前,请先向第一按揭银行及安排之第二承按人查询清楚第一按揭及经络按揭第二按揭之按揭条款,批核条件及手续.

 

有关第一按揭及经络按揭第二按揭之批核与否及按揭条款以第一按揭银行及安排之第二承按人之最终决定為準,与卖方及如此聘用的人无关,且於任何情况下卖方及如此聘用的人均无需為此负责.卖方及如此聘用的人并无亦不得

 

被视作就第一按揭及经络按揭第二按揭之按揭条款及批核作出任何不论明示或隐含之陈述,承诺或保证.

※  所有第一按揭及经络按揭第二按揭的条款及条件⍿制於香港金融管理局不时发出之最新指引.此安排并不是由香港铁路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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