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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简介 (简称香港投资移民)

《香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简介 (简称香港投资移民)

目的

 

本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士(即资本投资者(投资者))来港居留。投资者可从不同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自己的投资项目, 而无须开办或合办业务。

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

(a) 外国国民(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
(b)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区)居民;
(c)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本公司可以代申请外国居留权,一般三个星期办妥)
(d)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 ;
(e) 台湾居民。

资格准则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a) 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
(b)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申请人个人名下拥有,可以放在内地或国外(如房地产、股票、基金、公司、存款等)
(c) 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详情请向中原移民查询;
(d)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
(e) 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 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投资于下列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1. 金融资产 (股票、债券、存款证、后偿债项、基金等)

注1:入境处可随时更改以上载列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无须事先通知。
注2:上述五类金融资产均有一定限制,详情请向中原同事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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